Son520老兄的国企论不能苟同,拿俄罗斯经济改革做范例也不可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论基础是没有的,因为我国目前(改革开放30年来)就没有民营企业危害国家利益的范例,(如果有,希望Son520老兄举证说明,谢谢) 相反国企危害国家利益的案例倒是很多,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力拓铁矿石案件,由于国企内部员工(私利)的泄密,造成我国巨额外汇损失。中国买什么什么涨,中国卖什么什么跌,尤其是石油价格,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对原油的需求大幅下跌,而石油价格却从2009年初的33美元/桶迅速上涨到73美元/桶。此前1998年纽约商品交易所的原油价格仅14.3美元/桶,2008年涨到147美元,10年涨了10倍,而期间原油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也基本操持了平衡,也就是说,用市场规律无法解释原油价格的上涨。另外再举一个例子,就是中投对国际黑石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 以下摘自百度《2007年5月,我们的中投公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 斥巨资约30亿美元,以29.605美元/股的价格购买黑石近10%的股票。黑石集团的股票上市后股价连续下跌,迅速跌破发行价,之后连创新低,造成了中投公司巨额投资的大幅缩水,若以该股的最新价计算,中投公司投资黑石的 浮亏超过25亿美元,如果摊到我们每个人身上,意味着我们每个中国人要为 它买单2美元!而目前,我们仍然看不到黑石股票有任何的止跌迹象,它仍在 继续不停地跌下去。更令人忧虑的是,当初中投公司在购买黑石基金的股份 的同时,我们“英明”的中投公司领导还与它达成一份秘密协议,在秘密协 议中约定,中投公司所购买的这些黑石股份,全部都是“无投票权的股权单 位”,即中投公司虽然高价购买了1亿多股的黑石股份,并且在未来四年中不 出卖、不转让,但在黑石公司内部仍然没有丝毫的发言权!》 如此惨重的损失,中投(国企)领导毫无歉意,反而通过种种手段隐瞒媒体,通过各种官方行为把损失转嫁到中国国内老百姓头上。做领导的,该怎么吃喝还怎么吃喝,该怎么出国考察的还怎么出国考察。既无行政处分,也无薪金处罚,如此国企又岂能让老百姓安心?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在中国特权阶级下,为保自身利益而牺牲广大百姓利益的案例是举不胜举的。而楼主仅凭臆想的资本家作风就断言民企之害高过国企也是武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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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节选部分百度关于欧洲国企民营化的文章,希望对你眼中的国企民营化概念有所帮助。
“根据欧盟2005年的调查,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首次在民营化中采用黄金股以来的30多年里,所有欧洲国家都采用了形式多样的政府特权。政府特权几乎涉及所有的行业,除了国家安全行业(国防、军工、监狱)、自然垄断行业(航空、机场、铁路、港口、自来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银行等),还包括了大量的竞争性行业(制糖、制药、建筑、矿产、机械、化工等等)。在2004年底,在依然保留政府特权的民营化企业中,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数量占到了38%。令人意外的是,政府不仅仅在那些规模庞大、行业地位重要的民营化企业中保留特权,在那些无足轻重的企业,政府也保留了相当大的政府特权。可以说,通过政府特权实施后控制已经成为欧洲国家国企民营化的普遍现象。
那么,政府为什么要实施后控制?政府特权合理的、合法的理由是什么?政府可以通过哪些手段对民营化后的企业实施后控制?后控制、政府特权对国企民营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抑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从逻辑关系上看,上述三个问题涉及在政府特权支持下的后控制的前提、内容与效应,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三者缺一不可。
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政企不分的体制弊病,防止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和企业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既然如此,政府为什么又要在企业民营化后保留一定的控制权和影响力呢?从欧洲国家的实际来看,后控制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维护公共利益 所有欧洲国家都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后控制的首要理由。公共利益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国家安全;②环保;③就业保障;④投资保障。前两个方面是政府的当然职权,无需赘述。对于就业保障,政府的出发点是尽可能减少国企民营化的社会震荡,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
2、防止公司治理失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如果国企民营化采取的是卖断方式,民营化后的企业将有可能出现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失效,公司沦为一股独大(在股权过度集中的情况下)或者内部人控制(在股权过度分散的情况下)的牺牲品,在那些在短期内就进行大规模的国企民营化改革的国家这一情况尤为显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国有企业的最大买家不能充分了解,政府只能依据观察到的有限信息构建民营化合同,为了达成交易的完成,政府一般均假定最大买家具有良好的资质,能够按照政府的意愿对企业进行良好的管理。在Verkuil Paul (2005)看来,政府的上述做法很可能是一厢情愿,如果政府不能对“事后”有所防备,卖断式的民营化实则是政府在赌博。
3、监管替代论
Johannes Adolff(2002)发现,在那些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欧洲转轨国家(例如捷克、波兰),政府进行后控制还可能是出于对监管不足的担忧,这种情况下的政府干预可以看成是对监管的替代。监管替代在很多时候涉及自然垄断行业(例如石油天然气、电力、通讯、自来水、铁路),因为,如果政府的产业监管部门不能实施有效监管(例如有效的产出限制和费率限制),这些行业很可能出现偏离竞争均衡的垄断均衡,即过高的均衡价格和过低的均衡产量,其结果不仅是供给的不足,还导致社会福利的总损失和转移(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转移)。因此,政府有必要利用一定的控制权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内部控制,以弥补外部监管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