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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以色列本次袭击事件的后果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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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以色列的行动直接结果很可能是导致加沙封锁的瓦解。

目前埃及已经表态要开放通往加沙的港口,在这个伊斯兰世界群情激奋的时候,再站在群众的对立面就实在太不明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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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6:59 发表
我除了让楼主去看看那些神勇的“国际救援组织成员”挥舞武器袭击以军的镜头外,没别的好说。

1982年10月12日中国首枚潜射运载火箭发射,溅落区是太平洋的公海,而那里也是中国政府划定的禁区,中国的军舰还在那区 ...
如果挥舞凳子,铁棍,燃烧瓶,就可以合法的被坦克压,被枪打,TG也就不至于被全世界军火制裁这么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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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15 发表

不要将个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混淆。
因为几十万人里的几个人挥舞铁棒而对几十万人开枪是一回事。
几十个人挥舞铁棒而打死其中十几个自卫是另一回事。
越是个体,就越注重自卫程度。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啥都不做等 ...
你还不如说TG开枪是一回事,美爹爹开枪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几个人挥舞铁棍而对几十万人开枪”,那就能“因为几枚火箭弹对几百万人实施封锁”了?

有些人说话不是用脑袋说的,是靠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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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变去。在对抗苏联的时候,在第三滴血里把阿富汗人描述成圣战者,伟大的斗士,骑着马KO苏军装甲营。一反过头来,就是什么恐怖分子,邪恶轴心,恐怖大亨。MD养了一群婊子是用来忽悠人的,某些二婊子跟着一起忽悠,还满嘴“道德”,“自慰权”,就太TM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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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ervyn68 于 2010-6-3 13:15 发表


兄弟说得好,笑死我了。鄙视论坛里的以色列枪手,胡说八道误导人!
再顺便讲一下英美法系,给某个张嘴闭嘴“集体自慰权”的人看看。

英美法系属于案例法,就是法官可以引用以前的例判,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死的,中间总有一些不到之处。英美法系选择的是用已经生效的判决弥补法律的漏洞。

但是很多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往往碰到一个难题:很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冲突。换句话是,一样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这些案例还都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后来学者们的结论是:这是英美法系故意留下的,就是为了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判断。

打个比方,一个案子,白人去打可能能赢,华裔去打可能就要输掉。

国际法也有类似的特点。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个情况引用不同的条文就完全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举个最经典的案例:在阿富汗被美军俘获的东突分子,同样的案情,大家都是朝美国大兵开过枪的,东突的就从关塔那摩放出去以后送到百慕大晒太阳去了,其他向美国太君开枪的“圣战勇士”们还在关塔那摩啃窝头。再比如拉登,干的工作一直没变,头三十年向苏联人开火的时候就是为争取自由而战的民主战士,后二十年就是恐怖大亨。

更不用说美军以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理由进入伊拉克,美军向联合国提交的洋洋洒洒的报告今天还放在国际法庭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呢。

所以说,国际法这个东西,就是那么回事。杀萨达姆是因为沙达姆屠杀库尔德人。同样杀库尔德工人党杀得不亦乐乎的土耳其全世界就跟患了集体健忘症一样。

哈马斯向以色列发射火箭弹也不是一天两天了,甚至现在也不是发射最勤快的时候。为啥以色列就封锁加沙?说白了就是要让哈马斯下台。可是哈马斯又是巴勒斯坦人投票选出来的,这让口口声声标榜民主,选举的西方人又无言以对,只好找借口说什么为了防止人肉炸弹,妈的炸弹年年有,今年又不是特别多,当婊子何须立牌坊?

只不过这次封锁加沙实在太过分了,长达数年之久的封锁,整个加沙城数百万阿拉伯人已经没有人权可言了,他们的权力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差不多,只允许维持最低限度的食物,水。整个加沙已经被以色列变成了一个巨大的集中营。伊斯兰高层摄于美国的阴影不敢反抗,但是民间的情绪已经激愤到极点。这次冲突只是早晚的事情。

任何一个还有点良知的人,都不可能对以色列的行径无动于衷。再这样下去,我看早晚要爆发第七次中东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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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52 发表

我大学就是在外国读的英美经济法,你居然还有脸在我面前鬼扯?

和案例法相制衡的是衡平法,也就是说当案例法违背公平正义的时候可以用衡平法作为补足并修正判例的不足,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案例完全不同” ...
难怪喂什么喷什么,都不走大脑就直接窜出来了。

既然是英美大法弟子,就请解释一下前面提出的问题:

1,打伊拉克之前美军叙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是一卡车一卡车的,现在在伊拉克能找到最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估计就是喀秋莎炮弹。按照贵校大法,可否先打人,杀人,然后发现根本没这回事就拍拍屁股啥也不管了?

2,既然不存在种族歧视,那动不动就把反种族歧视挂在嘴边干嘛?要是俺没记错,在美国律师可是上层阶级,敢问阁下从大法学校毕业以后是否留下来进入那个没有任何歧视的上层阶级了?千万不要说是回到这个“犹太人设计的制度里”来了,回来的原因不会是阁下想为中华崛起出一份力吧?

3,再次替关塔那摩的“圣战者”喊冤,为啥都是打过美国太君的,东突就跑到百慕大去钓鱼了,吃一口锅里饭的其他弟兄还在关塔那摩啃窝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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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留言
ssTory(2010-6-3 19:35): 说的难听了,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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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30 发表

承认自己对英美法系的无知了?承认自己啥都不懂就信口开河了?没所谓,咱接着来。

1、假如你认为联合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有争端和仲裁必须经过联合国,不然就是罪恶和不正义,很好——美国绕开联合国打伊拉克 ...
在加沙这件事情上挺以色列需要的是厚脸皮,这点我相信你绝对不缺。

在伊拉克这件事情上其实我挺理解美国太君的。一开始太君还是比较坚定的:一定有。后来说也许有,大概有。现在掘地三尺也没找出来,只能咬着后槽牙说:有没有都不要紧。

这句话听着耳熟吗?翻译成古文那就叫莫须有。就事论事,把五十年前的旧账翻出来有个鸟用?要不然咱们从美国五美金一张印第安人头皮开始讨论美国的种族问题?

法?英国还TM在议会表决要坚决捍卫鸦片贩子在中国的利益呢,旷世奇闻啊!身为大法传人的你修炼过这一段没?这叫啥案例,啥法门啊?

论对大法的悟性,咱们瞻仰的始终不如修炼过的领悟深。再扯犊子,咱们扯扯到底是以色列修建犹太人定居点过程中屠杀了多少阿拉伯人,让多少阿拉伯人背井离乡?

“打输了仗就要被人侵占领土”,这是哪门大法?强盗法还是婊子法?

难怪美国人公认,即使在美国,律师也是跟政客并列为啊麦驴肯大陆最不要脸的两大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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