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5 16:40 发表 
说“战争”或者“实施自卫权”不能扩张到公海这本身就是荒谬的,也是在实际中不可能操作的。
你可以说他实施自卫权的时候波及平民,但你却不可能说因为他波及平民又或者没被授权之类,所以他这不属于自卫。
那么对于我没有说过以色列面对巴勒斯坦的火箭袭击无权自卫,这件事情应该没有问题了吧?
那么,我们可以统一一下矛盾所在
到底自卫权是不是有限制的,或者是无限的扩大?
我想这个就是我们的分歧所在了
其实我认为我已经回答过你的问题了
首先,你说的自卫权引述的是联合国宪章的51条,但你不能单看前半部分,后半部分我在这之前就讲述过了
这样光从字面上看,自卫权也是受限的——不能影响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决议
而安理会是要求“这一船”的救援物资抵达加沙地区的,虽然是事后的谴责
但以色列还是没有做到这一点,从这一点上来看,以色列已经违背了51条的精神——有自卫之自然权利,但不能以任何方面影响安理会的决定
这就是典型的将权利无限扩大化
然后,实施自卫权波及平民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其实说起来很绕口
但有一个很确实,即使是行使自卫权,也不能践踏《海洋法》——海洋法对于这方面的限定我已经反复说明了
普遍管辖权之前好像已经讨论过了,所以就没有疑问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