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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以色列本次袭击事件的后果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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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28 发表


你还不如说TG开枪是一回事,美爹爹开枪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几个人挥舞铁棍而对几十万人开枪”,那就能“因为几枚火箭弹对几百万人实施封锁”了?

有些人说话不是用脑袋说的,是靠屁股。
你非要认为这次以色列开枪和六四开枪是一回事,那是你的自由。
因为我认为这次以色列开枪无罪,所以共党开枪也无罪。
满意了?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3 17: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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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37 发表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变去。在对抗苏联的时候,在第三滴血里把阿富汗人描述成圣战者,伟大的斗士,骑着马KO苏军装甲营。一反过头来,就是什么恐怖分子,邪恶轴心,恐怖大亨。MD养了一群婊子是用来忽悠人的,某些二婊子跟着一起忽悠,还满嘴“道德”,“自慰权”,就太TM可笑了。
笑话,我们中国当年打的日本所以才让日本入侵打掉我们个中国?我们是先入侵的日本?
巴勒斯坦当年先打的以色列,既然你先挑起战火也活该自己的国土被对方占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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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2:17 发表
登临权
 1.  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一O九条有管辖权;
(d)  该船没有国籍;或
(e)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第一,军舰是没有管辖权,自己去翻海洋法,当然你不认字我也没办法
第二,即使是登临权,也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小JJ愣是没看到这一点,大家也只好原谅你的无知了
再说一次,海洋法不覆盖联合国宪章。
其次,你去和我们渔政在南沙巡航的人说他们没登临权。
再次,你去和我们在南沙捕鱼的人说他们的船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有外国渔船和军人上来就往死里打,因为那是“不法登船”。

至于历史上众多例子我都懒得举了,和百度党说这些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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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2:16 发表

大家快来看法盲啊
或者文盲?
愣是看不到“我国海域内非法捕鱼”这几个大字~~~~
可怜的法盲
你真不知道什么叫领海什么叫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里有写的。
而在南沙不少地方,各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重叠的,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捕鱼船都在那里,而各国的渔政和军舰也都在那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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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4:52 发表
再顺便讲一下英美法系,给某个张嘴闭嘴“集体自慰权”的人看看。

英美法系属于案例法,就是法官可以引用以前的例判,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死的,中间总有一些不到之处。英美法系选择的是用已经生效的判决弥补法律的漏洞。

但是很多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往往碰到一个难题:很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冲突。换句话是,一样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这些案例还都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后来学者们的结论是:这是英美法系故意留下的,就是为了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判断。

打个比方,一个案子,白人去打可能能赢,华裔去打可能就要输掉。
我大学就是在外国读的英美经济法,你居然还有脸在我面前鬼扯?

和案例法相制衡的是衡平法,也就是说当案例法违背公平正义的时候可以用衡平法作为补足并修正判例的不足,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案例完全不同”或者“互相矛盾”,能说出这话的人根本对普通法系缺乏哪怕是最基本的了解。因为在亨利二世时代开始已经有衡平法系统来对案例法系统进行修正,直到两者系统合一也是如此,更别说后期的法官判案必须依照以前的判例来判。

至于判例的适用范围,在英美法系中也有很明确的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案例裁定,同级的有些必须遵循有些只是参考,而下级法院的判例对高级法院来说只有参考意义,并非准绳。而如我之前所说,经过几百年衡平法的不断修正加上英美法系里对高素质法官的要求,以致哪怕之前的案例对后面的案例仅仅有参考作用而无强制遵循要求,法官判案的时候也会和前面的法例几乎如出一辙,这就是他们法律教科书里说的“想背离却不能”,因为之前所说的已经几乎是最好最公正的判决。

至于你的比方就更可笑,判例在前,你法官想不这么判都不可能,根本就不是让法官发挥种族主义精神的时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官还真能这样做)。说个例子,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一个女的少数族当最高法院大法官,而因为这个女的以前在视察学校的时候说过一句“我们要为少数族谋幸福”,就让这个提名几乎没办法获得通过,因为这个女的有种族主义倾向,到最后还是这个女的自己一再出来澄清才算没事。

对自己丝毫不懂的东西居然还有脸在这里夸夸其谈,真佩服你的脸皮!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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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0 发表

可怜的文盲
自己去看看中国地图,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这还没到西沙或者在西沙海域里呢,曾母暗沙也没看见
居然还扯专属经济区
法盲和文盲加在一起,就是一锅悲剧
可怜虫……去看看什么叫领海基线再来这里扯
法盲到你这地步还真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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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6 发表

再来给你上一课,你给我举出联合国宪章里允许以军在公海登临悬挂他国国旗,非海洋法登临权限定条件内人道主义救援船只来的法律条款来
找不到还死鸭子嘴硬,只是让人看你笑话而已
你说的宪章是普遍管辖权吧?那玩意不是用在公海的
法盲就是法盲,真没办法

其次,经济海域的权利搞清楚先
还是那句话,法盲真可怕

再次,搞清楚权利和能力两个区别先。只要不侵犯他国权利,在正常区域内捕鱼的,就是有权拒绝他国登临。至于有没有能力反抗那是一回事情
怎么着,法律赋予你正当防卫的权利,有人拿枪指着你,你要不自量力反抗不成?怎么就没见你小JJ多个窟窿呢~~就是这个道理嘛
有权利、有能力是两码事情,我们在讨论的是以色列有没有权利登临,而不是土耳其人有没有能力反抗
混淆一谈是文盲干的事情
别躲,看你这样子就知道你又想转移话题。
你就说我们渔政临检他国船只是非法还是合法得了,少给我扯什么国旗啊捕鱼啊之类的废话,虽然我知道扯废话你最在行。
忘了告诉你,我们的渔政船还和越南的渔政船试过在南沙联合执法,一同巡查同一海域还一同临检两国渔船。按照你的废话理论,要就我国的船非法,要就是越南的船非法,又或者两国都非法,你自己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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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sTory 于 2010-6-3 18:00 发表

所以因为数百万巴勒斯坦人里有数十个搞人肉的就可以对平民发动战争是吧?
就可以向幼童扔含磷燃烧弹烧死是吧?
就可以把数百万人当猪一样往死里围是吧?

别说以色列建国了阿拉伯人打他了,以色列凭什么在阿拉伯人的土地上建国?
这和日本人在东北建伪满有多少区别?是了,授权了是吧?联合国或者其他什么组织凭什么把阿拉伯人的土地授权给犹太人建国?
明天要是联合国授权给犹太人在中国土地内建个国,PLA就得从那圈里撤出来是吧?

这就是楼主指的强权政治.
这个世界上,有钱的国家并不等于有理的国家.
当然我也不认为巴勒斯坦人是天使.
不好意思,那土地历史上的所属也不是阿拉伯人的。
那片土地的所有者是土耳其人,后来被英国人托管,二战后再在那里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和以色列国。简单的说——没阿拉伯人啥事。
当然,假如SS你认为“居住在那里所以必然对那里拥有绝对所有权”的话,中国恐怕按李登辉说的分成7块还不够,得分成好几十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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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8:24 发表
难怪喂什么喷什么,都不走大脑就直接窜出来了。

既然是英美大法弟子,就请解释一下前面提出的问题:

1,打伊拉克之前美军叙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是一卡车一卡车的,现在在伊拉克能找到最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估计就是喀秋莎炮弹。按照贵校大法,可否先打人,杀人,然后发现根本没这回事就拍拍屁股啥也不管了?

2,既然不存在种族歧视,那动不动就把反种族歧视挂在嘴边干嘛?要是俺没记错,在美国律师可是上层阶级,敢问阁下从大法学校毕业以后是否留下来进入那个没有任何歧视的上层阶级了?千万不要说是回到这个“犹太人设计的制度里”来了,回来的原因不会是阁下想为中华崛起出一份力吧?

3,再次替关塔那摩的“圣战者”喊冤,为啥都是打过美国太君的,东突就跑到百慕大去钓鱼了,吃一口锅里饭的其他弟兄还在关塔那摩啃窝头?
承认自己对英美法系的无知了?承认自己啥都不懂就信口开河了?没所谓,咱接着来。

1、假如你认为联合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有争端和仲裁必须经过联合国,不然就是罪恶和不正义,很好——美国绕开联合国打伊拉克是不正义,中国51年和联合国军打那又怎么算?

2、我说的“不存在种族歧视”,是英美法系的制度设计让法官没办法用种族主义影响他的判案,更不会出现你YY的什么“白人打就赢华人打就输”。我可没说过欧美这个社会不存在种族主义。我的表述一直很清晰,但你非要扯混一起说那也没办法。

3、关塔那摩没关东突?前一阵子因为人权组织抗议美军虐俘,美国释放几个东突分子还让中国不满了老半天。我说你连这都不知道,还来扯啥呢……反美需要的是智力而不是荷尔蒙,前者你太欠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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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9:19 发表
在加沙这件事情上挺以色列需要的是厚脸皮,这点我相信你绝对不缺。

在伊拉克这件事情上其实我挺理解美国太君的。一开始太君还是比较坚定的:一定有。后来说也许有,大概有。现在掘地三尺也没找出来,只能咬着后槽牙说:有没有都不要紧。

这句话听着耳熟吗?翻译成古文那就叫莫须有。就事论事,把五十年前的旧账翻出来有个鸟用?要不然咱们从美国五美金一张印第安人头皮开始讨论美国的种族问题?

法?英国还TM在议会表决要坚决捍卫鸦片贩子在中国的利益呢,旷世奇闻啊!身为大法传人的你修炼过这一段没?这叫啥案例,啥法门啊?

论对大法的悟性,咱们瞻仰的始终不如修炼过的领悟深。再扯犊子,咱们扯扯到底是以色列修建犹太人定居点过程中屠杀了多少阿拉伯人,让多少阿拉伯人背井离乡?

“打输了仗就要被人侵占领土”,这是哪门大法?强盗法还是婊子法?

难怪美国人公认,即使在美国,律师也是跟政客并列为啊麦驴肯大陆最不要脸的两大职业。
很搞笑的逻辑,对自己有利的就说就事论事,但却绝不允许用同一标准去看自己做过的丰功伟绩,这算是贵党贵团的传统?联合国成立至今,章程没变构成没变,对你来说却非要和200年前的近代相比了,佩服佩服。

论英国对中国的鸦片战争,建议你去找《当天朝遭遇帝国》来读一下,别让初中的阶级史观课本蒙蔽你的双眼。

说以色列那就更搞笑了,弱者不具备天然的正义性,不是说你是弱小的一方就必定是正义的。以色列刚成立那天也很弱小,当时他被全阿拉伯围攻的时候也被屠杀了很多以色列人,当他签署和平条约后照样被人肉炸弹和火箭炸死N多人,啥时候判断是非区直要根据死人多少来判断了?话说二战的时候英美死人比日本少多了,你打算为轴心国翻案不成。

既然你认为先发起战争的侵略者被打败后是不该割土的、应该“保持主权和领土完整”,那你不去德国绿党或者日本右翼团体当个跑腿还真是屈才了。

你也可以一张嘴就把所有美国人给代表了,替他们说出“律师最无耻”这个心声,却改变不了这个N多总统都是律师出身的国家从一个前殖民地逐渐变成世界第一强国的事实。从某种程度上,律师的确是无耻的,因为他们中的不少人会抛弃道德专注于法律条文的争辩,但我相信无论再如何,他们也不会认为“侵略者入侵被打败后不该承受战败的后果”,因为你这个命题不单突破道德下限,也为所有的国际法所不容。换句话说,他们离你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你就别一百步笑五十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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