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原创] 以色列本次袭击事件的后果随谈

0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hoz6JREoCnc/
请大家观看这段辩论视频。
Wafa Sultan在半岛电视台跟一些伊斯兰辩护者进行辩论,她的雄辩十分的精彩。

TOP

0
引用:
原帖由 fengli3 于 2010-6-6 14:17 发表
又一个不仔细看就乱弹琴的
我打个比方,在美国家庭,未经允许闯入别人家里,屋主可以开枪自卫
但屋主要走到大街上拿枪出来,那警察会把枪对准他!
同样的,如果该救援船通过的是以色列的领海,那接受以色列搜查和扣押那合情合理。问题是当时海域是以色列的吗?
再打个比方,你路过一个超市门口,突然里面人冲出来说怀疑你偷东西,要给你搜身,你同意么?
世界各国都有过封锁公海的先例,包括中国,我一早就已经说过。
公海从来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
要不各国海军还去波斯湾附近干啥,海盗在登上民船之前自己也是民船,你们这些海军名曰护航去那瞎拦截个什么劲,阻扰人家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航行的权利么?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ssTory 金币 +3 回复认真,鼓励! 2010-6-7 22:53

TOP

0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6 15:33 发表

提醒一下
一个引用部分最好有标注……
还有一个“以色列媒体报道称”……本身就没有公正性而言
如果是公正性的话,以色列不应该拒绝联合国的独立调查团
不做黑心事,不怕鬼敲门不是?
最后,除了非暴力不合作 ...
假如你认为以色列的媒体没有公正性可言,那所有伊斯兰那边的消息也不见得有公正性可言。
一样的。

TOP

0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6 16:29 发表
—— 一支暴力部队袭击了没有武装(除非有人把菜刀和铁棍称谓军事武器。。。。)的人道主义救援船队,并造成了9名人道主义救援人员的死亡
站在人类的道德角度上来说,人道主义救援是道德准绳的底线之一,对人道主义救援的袭击就是在践踏人类的道德底线
因此,以色列这次行动很不聪明的站在了整个人类的对立面,即使连一直庇护其任何行为的米帝也不得不进行谴责
啥叫袭击,主动攻击对方才叫袭击,被对方砍到自己脖子上才动手,那叫还击,不叫袭击。我很奇怪,假如你如你自己所说两方都不采信,你又是根据什么来作出“暴力部队袭击无武装船队”这个荒谬的判断的。

根据当时土耳其船上的人员所言,第一批上船的以军全部被“制服”,连枪都下了。以军说他们拿枪射击自己的士兵,土方说他们将枪丢进大海。不论是哪种说法,这些“没有武装”的人能有如此强悍的战力放倒你口里的“暴力部队”,本身就证明他们自己到底是暴力还是不暴力。

TOP

0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6 15:24 发表

那个,我不知道是不是没看新闻
以色列对待第一批救援船的态度明明是坚决不让他靠近加沙,不准任何物资进入加沙
第二批的态度则变成了——检查过可以运抵加沙
在这里,以色列已经软化了原先的立场
可以说正是第 ...
你听谁说的不准任何物资进入加沙,以为是长春围城?
在封锁期间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从没有被禁止过,不然你认为那些加沙人凭啥活过这1年多的时间,啃沙子么?
假如一支船队坚决不让检查,你觉得以方有任何理由放他进去?

TOP

0
引用:
原帖由 diaojun2005 于 2010-6-6 15:18 发表
公海神圣不可侵犯?是领海吧?公海是可以通过的。虽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封锁公海,但是也是指自己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而且封锁的理由也必须十分充分。比如战争、打击违法犯罪等。但是这次的事件似乎并不属于能够达成 ...
这是海岸200公里内,所以真要咬文嚼字,叫专属经济区,当然纠缠这点毫无意义。
我早说了,这是以色列埃及在行使集体自卫权,这个理由够充分了。

TOP

0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6 15:43 发表
第一,中国那个不是封锁……只是设立弹着区,事实上任何船只都能靠近,只是土鳖也有权驱逐——但土鳖绝对没有任何的管辖权和登临权,请不要把法律条文乱引用
第二,我之前就问过你以色列的行为是否死战争行为,不过JX应该不知道海上武装冲突法规,所以没看明白我的话,这个是我的错,理所当然以为JX应该知道这玩意,不过从之前没搞明白领海基线的事情来看我确实应该多点耐心向JX解释一些比较冷门的法律法规,这个是我的错。
话题扯回来,各国海军去亚丁湾护航,是根据《海洋法》规定的“军舰队有海盗嫌疑船只的登临权”,这个我之前就向JX解释过,不过显然JX给忘了。再重复一次,对于海盗、奴隶贸易的船只,军舰有登临权,如果登临后查证不是,必需立刻撤退……也就是说,有嫌疑即可登临,但如果证实搞错了,就要离开而且赔偿损失,或者,如果没挂旗也可以登临。再给JX复习一次,免得到时候又给搞错了,有时候我甚至怀疑JX是不是同一个人了,明明之前都已经交代的一清二楚、甚至给出了具体出处的问题,后面的错误还一犯再犯
然后其实还牵涉到一个海上武装冲突法规,这个是JX说的二战时期的问题,不过一个是《联合国宪章》制定后,各国已经没有不受限制的战争权,另一个则是对“自卫权”也有“必要和适当”原则。所以JX首先要明白一点,自卫权不是无限的
我和你的不同,就是我从不会有意省略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自己炮制假证据,这种事我做不出来,但你做得很熟手,其实这也是典型的心虚的表现。
军舰的普遍管辖权,从来不只限制于海盗行为或者奴隶贩卖行为,而是一切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在你口里变成了只是奴隶和海盗。
而且我再再再说一次,以色列的封锁是在行使集体自卫权,军舰为保护本国利益而拦截和检查他国强行越过封锁线的船只,这是联合国宪章所保证的权利,而你屡屡企图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否定联合国宪章第51条完全是徒劳的。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ssTory 金币 +4 回复认真,鼓励! 2010-6-7 22:59

TOP

0

我觉得海事法院院长说的话总比你有说服力得多

版主留言
ssTory(2010-6-7 23:02): 最后一句不鼓励...
李星光: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

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并非指对公海本身的管辖,而是指对公海上的人和物的管辖,具体可分为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

普遍性管辖是指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国家在公海上的这种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平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公约没有作进一步解释。一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这一观点已在1985年联合国秘书长所作的一篇报告中得到体现。




——————所以你从头到尾在扯什么海洋法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7 06:22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ssTory 金币 +2 回复认真,鼓励! 2010-6-7 23:01

TOP

0

至于你的伟大事迹

有兴趣的可以去看81 95 114楼,我就不重复了。

TOP

0

就算是同一个国家媒体

对此事的观点也完全不同
就如英国的泰晤士报和卫报。

TOP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3-23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