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5 13:38 发表 
请注意,我再三强调了,我的原话是——任何国家在收到攻击时可以主张行使自卫权,但不管是你否行动,也必须得到联合国的承认。这样的法律含义在于,你可以在受到攻击(或者将受到攻击——所谓的先发制人)反抗,并主张你的反抗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自卫权,但如果联合国拒绝承认你是实施自卫权,那么你的主张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我们刑法常常出现的正当防卫,我遭受攻击了,我可以正当防卫——并且这么主张,但你的行动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就需要法律机关来裁定,而不是你说是正当防卫就正当防卫。你认为这个有什么问题么?
有问题
1、国家的自卫权不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而是一种天然的伴随国家主权而诞生的权利。你说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赋予,那联合国诞生之前的国家受到攻击咋办,等死吗?
2、联合国宪章也不曾否认或者剥夺或者限制国家这种天然权力的行使,51条写得很清楚。
3、假如你说是否自卫需要联合国认定,而联合国否认这种行为是自卫,那只有一个结果——他是侵略,以武力对别国进行攻击。请举出这次所谓的袭击联合国对此作出以色列是侵略的认定。而实际上联合国从不否认以色列这种自我防卫的权利,我引的新闻也明确了这点,他否认和谴责的是以色列这种行为波及平民,但即便如此,也不构成以色列整个行为就是彻底的非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