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4177 发表于 2010-6-6 17:19   只看TA 191楼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6 15:33 发表

提醒一下
一个引用部分最好有标注……
还有一个“以色列媒体报道称”……本身就没有公正性而言
如果是公正性的话,以色列不应该拒绝联合国的独立调查团
不做黑心事,不怕鬼敲门不是?
最后,除了非暴力不合作 ...
假如你认为以色列的媒体没有公正性可言,那所有伊斯兰那边的消息也不见得有公正性可言。
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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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4177 发表于 2010-6-6 17:25   只看TA 192楼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6 16:29 发表
—— 一支暴力部队袭击了没有武装(除非有人把菜刀和铁棍称谓军事武器。。。。)的人道主义救援船队,并造成了9名人道主义救援人员的死亡
站在人类的道德角度上来说,人道主义救援是道德准绳的底线之一,对人道主义救援的袭击就是在践踏人类的道德底线
因此,以色列这次行动很不聪明的站在了整个人类的对立面,即使连一直庇护其任何行为的米帝也不得不进行谴责
啥叫袭击,主动攻击对方才叫袭击,被对方砍到自己脖子上才动手,那叫还击,不叫袭击。我很奇怪,假如你如你自己所说两方都不采信,你又是根据什么来作出“暴力部队袭击无武装船队”这个荒谬的判断的。

根据当时土耳其船上的人员所言,第一批上船的以军全部被“制服”,连枪都下了。以军说他们拿枪射击自己的士兵,土方说他们将枪丢进大海。不论是哪种说法,这些“没有武装”的人能有如此强悍的战力放倒你口里的“暴力部队”,本身就证明他们自己到底是暴力还是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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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4177 发表于 2010-6-6 17:28   只看TA 193楼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6 15:24 发表

那个,我不知道是不是没看新闻
以色列对待第一批救援船的态度明明是坚决不让他靠近加沙,不准任何物资进入加沙
第二批的态度则变成了——检查过可以运抵加沙
在这里,以色列已经软化了原先的立场
可以说正是第 ...
你听谁说的不准任何物资进入加沙,以为是长春围城?
在封锁期间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从没有被禁止过,不然你认为那些加沙人凭啥活过这1年多的时间,啃沙子么?
假如一支船队坚决不让检查,你觉得以方有任何理由放他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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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4177 发表于 2010-6-6 17:30   只看TA 194楼
引用:
原帖由 diaojun2005 于 2010-6-6 15:18 发表
公海神圣不可侵犯?是领海吧?公海是可以通过的。虽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封锁公海,但是也是指自己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而且封锁的理由也必须十分充分。比如战争、打击违法犯罪等。但是这次的事件似乎并不属于能够达成 ...
这是海岸200公里内,所以真要咬文嚼字,叫专属经济区,当然纠缠这点毫无意义。
我早说了,这是以色列埃及在行使集体自卫权,这个理由够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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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4177 发表于 2010-6-6 17:39   只看TA 195楼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6 15:43 发表
第一,中国那个不是封锁……只是设立弹着区,事实上任何船只都能靠近,只是土鳖也有权驱逐——但土鳖绝对没有任何的管辖权和登临权,请不要把法律条文乱引用
第二,我之前就问过你以色列的行为是否死战争行为,不过JX应该不知道海上武装冲突法规,所以没看明白我的话,这个是我的错,理所当然以为JX应该知道这玩意,不过从之前没搞明白领海基线的事情来看我确实应该多点耐心向JX解释一些比较冷门的法律法规,这个是我的错。
话题扯回来,各国海军去亚丁湾护航,是根据《海洋法》规定的“军舰队有海盗嫌疑船只的登临权”,这个我之前就向JX解释过,不过显然JX给忘了。再重复一次,对于海盗、奴隶贸易的船只,军舰有登临权,如果登临后查证不是,必需立刻撤退……也就是说,有嫌疑即可登临,但如果证实搞错了,就要离开而且赔偿损失,或者,如果没挂旗也可以登临。再给JX复习一次,免得到时候又给搞错了,有时候我甚至怀疑JX是不是同一个人了,明明之前都已经交代的一清二楚、甚至给出了具体出处的问题,后面的错误还一犯再犯
然后其实还牵涉到一个海上武装冲突法规,这个是JX说的二战时期的问题,不过一个是《联合国宪章》制定后,各国已经没有不受限制的战争权,另一个则是对“自卫权”也有“必要和适当”原则。所以JX首先要明白一点,自卫权不是无限的
我和你的不同,就是我从不会有意省略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自己炮制假证据,这种事我做不出来,但你做得很熟手,其实这也是典型的心虚的表现。
军舰的普遍管辖权,从来不只限制于海盗行为或者奴隶贩卖行为,而是一切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在你口里变成了只是奴隶和海盗。
而且我再再再说一次,以色列的封锁是在行使集体自卫权,军舰为保护本国利益而拦截和检查他国强行越过封锁线的船只,这是联合国宪章所保证的权利,而你屡屡企图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否定联合国宪章第51条完全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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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sTory 金币 +4 回复认真,鼓励! 2010-6-7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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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10-6-6 17:54   只看TA 196楼
楼主的分析非常到位。我倒是比较支持以色列的。而且我想像以色列这样在建国翌日就被5国宣战的国家,他关注当前行为比关注日后局势要多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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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ojun2005 发表于 2010-6-6 18:26   只看TA 197楼

回复 196楼 的帖子

美国副总统拜登认为由于以色列与哈马斯处于战争状态,以色列有权登船进行检查“以了解是否有武器走私情况”。即你所说的行使自卫权。但是如果发现船上没有所谓的违禁物资,那么以军根本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船只改变航行路线甚至停靠在本国的港口,这实际上是权力的过度放大,是一种典型的军事劫持手段。而以军先是一口咬定加沙地区不存在物资短缺,进而同意船只在本国卸载后由陆路运往加沙,态度前后自相矛盾。而最近以色列官方承认造成救援人员伤亡是因为“军事情报有误”,对于他收到了什么错误的军事情报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肯定能够了解的是正是因为他采信了错误的情报才会对救援人员下手如此之重。那么之前讨论究竟谁先出手,谁先开火的问题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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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sTory 金币 +7 事后找的借口罢了... 2010-6-7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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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79@onl 发表于 2010-6-6 19:04   只看TA 198楼
以色列这次行动不明智啊,导致了自己现在相当被动,看以色列下一步怎么帮自己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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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iesi 发表于 2010-6-6 23:45   只看TA 199楼
版主留言
oskarlre(2010-6-6 23:56): 去掉最后3行就没问题了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6 17:39 发表
我和你的不同,就是我从不会有意省略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自己炮制假证据,这种事我做不出来,但你做得很熟手,其实这也是典型的心虚的表现。
军舰的普遍管辖权,从来不只限制于海盗行为或者奴隶贩卖行为,而是一切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在你口里变成了只是奴隶和海盗。
请允许我不得不怀疑你的记忆能力
我和你的不同,就是我从不会有意省略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自己炮制假证据,这种事我做不出来,但你做得很熟手,其实这也是典型的心虚的表现。
【多说无益,就请大家看看JX是怎样表演炮制假证据的证明这一出闹剧吧,相信看了下面的话之后,大家对JX的人品就能够有非常直观的认识了】
军舰的普遍管辖权,从来不只限制于海盗行为或者奴隶贩卖行为,而是一切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在你口里变成了只是奴隶和海盗。
【相信完整看我的帖子的人都知道,我一直强调的军舰上船登临,是出自《海洋法》中对“登临权”的条款,条款限制登临只能限于“海盗、奴隶贸易、国际广播、悬挂旗帜等5条”,我以为是我之前自己写错帖子让JX有误会了,结果我从头到尾翻了一遍我的帖子后,我都没有说过“普遍管辖权”变成了——军舰的普遍管辖权,从来不只限制于海盗行为或者奴隶贩卖行为,而是一切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在你口里变成了只是奴隶和海盗。
对于普遍管辖权的问题,我在第55楼就有提到——“你说的宪章是普遍管辖权吧?那玩意不是用在公海的”
从头到尾就没提过普遍管辖权是在公海上只针对海盗和奴隶,我只是在说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区域问题
而且普遍管辖权这玩意只能用在领土(海)内,对于公海的使用,只有一种情况是合法的,即从领海内连续追击至公海,这个我之前也解释过了
PS:一般而言,对于违反此管辖权的问题,是由国家层面解决,而不是国际法庭,譬如以色列上次在阿根廷境内绑人
如果JX觉得普遍管辖权能够运用在公海上——并且找出法律依据(当然凭他是不可能的……)
那么在帖子里对国际法进行严肃的讨论是我希望看到的,非常有意义
不过JX却卑鄙的将我的原意扭曲,从我说“登临权”仅限于海盗等——变成了“我曾经宣称过普遍管辖权仅限于海盗”
这就只能说和他认真讨论只是浪费或者降低自己的档次而已了
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近2页为例,185、187楼我都明确回复JX又扭曲了我意思或者瞎掰我的原话
一次是偶然,两次是奇迹,三次是必然
这种故意回避别人的话里对自己不利的情况,然后扭曲别人的原意、甚至直接伪造别人的原话多次的发生
大家就不难看出JX的问题所在了
从好里说,我们当然希望JX只是记性有问题,或者逻辑能力不够那个,譬如他自己把《海洋法》里的登临权和普遍管辖权搞混了,又把自卫权搞混了,或者把帖子看错了……
从坏里说……大家都心里清楚了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7 0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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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4177 发表于 2010-6-7 06:20   只看TA 200楼

我觉得海事法院院长说的话总比你有说服力得多

版主留言
ssTory(2010-6-7 23:02): 最后一句不鼓励...
李星光: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

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并非指对公海本身的管辖,而是指对公海上的人和物的管辖,具体可分为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

普遍性管辖是指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国家在公海上的这种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平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公约没有作进一步解释。一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这一观点已在1985年联合国秘书长所作的一篇报告中得到体现。




——————所以你从头到尾在扯什么海洋法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7 06: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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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sTory 金币 +2 回复认真,鼓励! 2010-6-7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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