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理解加方的答复。
我国在与西方国家进行的大量司法接触中,越来越显露出一个问题,因为法系不同的原因,造成两国法律不同,以至于取证之类问题出现偏差。加方的这篇答复仔细想来,不是没有道理。就好像a要求b承认c是a的儿子。那么,一、b是否有权利承认,毕竟不是小孩子,要对自己承认的东西负责的,二、是否有足够令b认同的证据可以向b证明以上逻辑关系,三、(尤其是在国际关系中,)承认意味这一系列后续问题,对这些后续问题应当如何面对,例如,如果真的承认了,a要求b帮助他抢回儿子,b应当如何让面对?四、对于a、c多少年来的历史渊源与瓜葛,b没有必须了解的义务。
而且,本文并没有什么歪曲与编造,大部分还的确是事实,没有必须我们不喜欢就不承认吧。
回复楼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加拿大貌似属于英美法系,是有很多区别的。
[ 本帖最后由 cuminyourmouth 于 2010-3-8 02:07 编辑 ]